【以案说法】新购二手车变事故车,最后为何维权失败?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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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水太深

一不小心就被坑

买车本是开心的事

但一男子购买二手车后却发现

自己买的却是一辆事故车...

案情回顾

被告大明、小超均从事二手车交易,彼此熟悉且为微信好友。一天,大明在湖南收二手车时发现一辆宝马X5的二手车待售,便将该车照片、报价等信息发到微信朋友圈,小超注意到后,想起自己的好友苏某曾说过想买这款车,于是就告知了苏某,苏某听后想购买此车,当天就给小超转款10万余元,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他1万元辛苦费。

小超向大明表示要车并转去购车款元,大明收款后便购买了该宝马车,小超随即通过微信将苏某的身份证照片发给了大明并赶往湖南现场看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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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小超在湖南向大明支付剩余购车款30.8万元,并帮苏某办理好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开回了宜昌。2020年11月15日,苏某向小超结清了购车款,小超随后将办理了入籍手续的车辆交给了苏某。

2022年4月,苏某发现该宝马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遂找到小超要求退车并赔偿。小超在2022年7月4日微信联系大明,双方未能协商出结果,苏某因没得到卖方的答复,遂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大明退回购车款,大明、小超两人共同支付销售欺诈3倍赔偿。煌

法院审理

审理查明,该宝马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严重受损,维修后更是几经转手多次交易且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最后到了大明手中,被苏某购买。

那么苏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小超和大明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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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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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大明不存在车辆买卖的合同关系。就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在案涉车辆的交易过程中,苏某与小超既未向大明出示过苏某委托小超向大明购买案涉车辆的书面委托手续,也未口头明确向大明告知过该委托关系,而且与大明联系车辆买卖、谈价、接收交付的都是小超,在此情况下,若苏某与小超不能证明大明知晓小超是受苏某委托向大明买车,则应认定大明是与小超发生的车辆买卖交易而非苏某。

原告苏某的证据与被告小超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苏某与大明存在案涉车辆的买卖关系,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苏某与大明不存在车辆买卖的合同关系,其要求撤销的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苏某与大明不存在车辆买卖的合同关系,苏某要求大明承担欺诈销售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坚持主张小超是其受托人,却要求小超承担欺诈销售的三倍赔偿责任,因委托合同下并无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故原告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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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维权意识,理性消费、谨慎消费,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1.谨慎选择商家。尽量选择在有资质、大规模、口碑好的二手车商家处购买。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如选择与二手车所有人直接交易,也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7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了解交易车辆情况并仔细查验。在交易二手车时,应向商家全面了解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无误,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后,再签字确认。若发现车辆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有必要时进行鉴定评估。

4.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8条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应当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5.多途径维权。若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可积极与商家协商沟通;协商无果的,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

6.注意保留证据。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应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意识,一旦权益受到侵害,能否提供相关有力的证据是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

来源丨猇亭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石志宏

审核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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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大明 法院 车辆 诉讼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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