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责任方修车理赔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肇事方应该承担吗?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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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在仅造成车辆损坏,未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肇事方的车主是否应承担事故方在车辆维修期间为工作生活所租赁车辆的费用呢?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实际审判活动中,是否所有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租车费都被支持了呢?答案是:并没有。

案例一

2019年9月,张三驾驶自己的东风标致4008在上班路上正常行驶,与李四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三车尾部受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认定书认定,李四负全部责任。随后张三将受损车辆送4S店进行维修,维修期4天,在维修期间,张三租赁了一辆大众帕萨特进行生活工作用车事故无责任方修车理赔流程,产生费用1600元。经多次协商沟通,李四拒绝承担租车费用,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二

2018年5月,小白所有车辆大众宝来在路边停放,小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操作不当与小白的车相撞。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认定书认定,小黑负全部责任。由于车辆受损导致出行不便,小白在租车公司租赁了与受损车辆同型号的车辆用于代步,因维修时间过长,租赁时间为93天,租车费用为元。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事故无责任方修车理赔流程,小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两个案子在案件实质上都是请求赔偿其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但是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案例一的一审审理结果是没有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案例二审理结果是支持了小白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审判结果却完全不一致?

带着这样的疑问,通过对两个案子进行复盘分析,我们发现,租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是法官关注的重点,法庭调查环节一直在围绕租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选择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但当事人在选择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时往往有较大的随意性,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案例一中,张三在修车期间所租车辆价位远超原有车辆,不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所以诉请未被支持。案例二中,小白由于维修时间过长才导致租车费用高昂,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所以诉请被支持。

根据审判实务,我们总结了一些实操细则,供大家参考:

一、证据准备要充分

除了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定损报告、租车合同、租车发票、付款记录、租车公司书面证明以外,还要注意以下细节:

1、租车期间的里程数,方便法官将其作为租车必要性的判断依据;

2、如为上班族,记得向就职单位开具上班考勤证明,方便法官判断租车的必要性;

3、提交证据时如能提供公司与住所间的距离;如经常外出办事或者短途奔波的,最好能够让公司开具证明,方便法官判断租车的必要性;

4、租赁的车辆费用最好在当地生活水平接受的范围,方便法官判断租车的合理性。

二、注意保险承保范围

很多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但是很多保险公司以该损失是间接损失为由,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说辞,拒绝承担该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

如果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该条款已明确告知、提示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或未将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提示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应根据投保车辆驾驶员负事故责任大小予以相应赔偿。

三、注意事项

1、租车时尽量选择与受损车辆相同或者相近价位的车辆,防止因车辆等级相差过大被认定为恶意租车事故无责任方修车理赔流程,超过合理性的范围;

2、当您在为爱车购买交强险、意外险时需要与保险公司核实好保险理赔范围,并且体现在保险合同里。如果格式性合同里未体现双方特别约定的内容,可在合同里加入特别条款内容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此,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要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因素来综合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支出。证据准备充分,在审判中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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